摘要:銷售折扣是銷售方為鼓勵購貨方多購買其貨物而給予的折扣;銷售折讓是由于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方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銷售折讓和銷售折扣的稅務角度區別、解析如下。 打折的理由:銷售折扣是銷售方為鼓勵購貨方多購買其貨物而給予的折扣;銷售折讓是由于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方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會計上的處理:銷售折扣做賬時直接按折后價處理,不體現折扣金額,按折后金額開具發票。 從稅務角度區別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1)稅務上的銷售折扣是指: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 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2)銷售折讓是指: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3)從上面可以看出稅務上的規定就是發生的折扣,就必須在一張發票上注明;稅務上的折讓是必須退回原開具的發票(如不能退回原發票,也要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單,開一張紅字發票),再重新開一張新的發票。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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