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后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分配紅利,什么時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分配紅利,應在何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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