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哪些人可以不用繳納房產稅?購買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要交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嗎? 一、什么是房產稅?哪些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房產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現行房產稅法的基本規范,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 征收房產稅有利于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也有利于加強房產管理。 二、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 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其中: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 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 人。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 等的產權,在一 定期限內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這種業務大多 發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 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 價之后,在質典期內即獲抵押物品的支 配權,并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于賣價。 出典人在規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和利息,方 可贖回出典房屋等的產權。由于在房 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稅法規定由 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 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者 使用人納稅。 所謂租典糾紛,是指產權所有人在房產出典和租賃關系上,與承典人、租賃人發生各種爭議,特別 是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懸而未決的。此外還有一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 也都屬于租典糾紛。對租典糾 紛尚未解決的房產,規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強征收管理,保證房產稅及 時入庫。 4.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 納稅單位的房 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房產稅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 能夠遮風避 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 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 定征收房產稅。政策來源:國稅發[2003]89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具體規定如下: 1.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2.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 3.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 未設立建制鎮的 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批準。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主要是因為農村的房屋,除農副業生產用房外,大部分是農民居住 用房。對農村房屋不納入房產稅征稅范圍,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繁榮 農村經濟,促進農業發展和 社會穩定。 三、哪些人可以不用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是根據國家政策需要和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制定的。由于房產稅屬地方稅,因此給 予地方一定的減免權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處理問題。 目前,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上述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 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 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上述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 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如學校、醫療衛生單位、托兒所、幼兒園、 敬老院、文 化、體育、藝術等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 產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 應征收房產 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跡自 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中附 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 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范 圍,應照章納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積多少,一律免征房產稅。 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 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 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暫免征收房產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 公有住房管理或 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7.為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對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公共租 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 政策。 8.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10.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11.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 茶爐房、汽車 房等臨時性房屋,無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 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 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后,施工企 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低價轉 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12.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收取住宿費的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 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 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15.為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對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事 業單位轉制為 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 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 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5年房 產稅。 16.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 業已使用或出 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 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8.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用或其通 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H,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 用客機發動機、中 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漿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 免征房產稅。 2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 據本地區實際情 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房產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房產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 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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