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東從公司減資或撤資,身份不同,稅務也大不相同!股東從公司減資或撤資,要注意哪些涉稅問題?在現代企業經營活動中,股東減資或撤資也是實現股東退出的方式之一,同時,公司在進行資產并購重組等活動時也涉及減資。而在股東減資或撤資的過程中所繳納的稅款,也會因股東身份的不同而存在不一樣的規定。 一、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如果是以法人股東的身份減資或撤資,那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根據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資產一共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投資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款。我們結合一個案例來具體分析。

案例: A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一服裝公司投資500萬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并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裝公司連續兩年經營狀況不佳,今年7月,A公司決定將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服裝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600萬元,A公司實際分回現金800萬元。那么,A公司這筆業務該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析: 首先,確認投資收回,即初始出資的部分=500萬元,不涉及稅; 其次,確認股息所得,即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即1600×10%=16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800-500-160=140(萬元),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A公司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40*25%=35(萬元)。 二、自然人股東減資或撤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果是以自然人股東身份進行減資或撤資,那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從上述文件可以得出自然人股東減資或撤資,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的部分,才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樣,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加深理解。 案例: 甲公司按占股比例收到實收資本1000萬元,有2個自然人股東,A股東占比40%,B股東占比60%,目前甲公司賬面上盈余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由于內部問題,A股東撤資收回款項5000萬元。那么,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相關稅費,A股東撤資,如何納稅? 分析: 1. 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5000(萬元) 2. 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1000×40%=400(萬元) 3.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5000-400=4600(萬元) 4. 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稅=4600×20%=920(萬元) 因此,甲公司應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將扣繳A股東的920萬元個人所得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將稅款繳納入庫。 三、股東撤資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 股東撤資應視為股權轉讓的情形 案例: 某建材有限公司實收資本60萬元,擁有5名自然人股東,2015年1月該企業凈資產63萬元,當月該公司4名股東按照原投資比例55%原價撤資,該公司將注冊資本60萬元減少到27萬元,由原來的5名股東減至1名股東,該企業對這4名撤資的股東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2016年1月份,主管地稅分局在對其轄管企業股權變動涉稅風險應對中發現了該企業上述情況,遂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要求該公司對這4名股東在撤資過程中應扣繳的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300余元予以追征入庫。 提醒: 在本案中,該企業原實收資本60萬元,其中這4名撤資的股東投資33萬元,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為55%,2015年1月初該企業凈資產份額為63萬元,撤資的4名股東,其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為34.65萬元,由此可以看出:其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 因此,主管地稅分局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該企業4名撤資的股東按照每股凈資產核定4名股東個人的股權轉讓收入,再減去其各自股權原值,計算并追征了該企業應代扣代繳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300元。 (34.65-33)*20%=0.33萬=3300元(撤資收回款項,并不一定按凈資產份額) 名為撤資實為分紅 案例: 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某廠與兩名外地老板共同出資組建,于2012年12月建成投產;榫謱υ摴具M行稽查發現,該公司賬面反映既有發放紅利,又有收回“實收資本”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若公司確需退出資本金,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 但該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而2016-2018年都有減少“實收資本”的情況,所減少的“實收資本”都有按投資所占比例退還給投資者。于是,稽查人員進行了深入的檢查。經大量調查取證發現,該公司形式上退還了投資者的投資,而實質上是進行分紅。只不過是通過虛退資本金形式,以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提醒: 其實,公司并不一定要通過減資的方式來節稅,這種做法有逃稅的風險。實際上,針對股東分紅合法節稅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合理地改變商業模式,也可以解決股東分紅如何稅務籌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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